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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財務處【政策解讀】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2006年工資製度改革後機關工作人員病、事假期間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

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🧔🏼‍♂️、財政局,省直管縣(市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🎳、財政局,省直各單位:

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情況👩‍🔬🪴,現就2006年工資製度改革後機關工作人員病、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。

一🦞、病假期間工資待遇

機關工作人員休病假,應有製定醫療機構病情診斷證明,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批準。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:

(一)基本工資: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,發給原基本工資👳🏻‍♀️。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,從第3個月起,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%發計➞;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🎅🏼,本人基本工資照發。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🌲,從第7個月起🏭,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%計發;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,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%計發👴🏻🧔🏼。

(二)津貼補貼😧:工作人員全年病假累計6個月之內的,津貼補貼照發;達到6個月的🪖,從病假的第7個月起,只發給生活性補貼和保留物價福利補貼🦻🏻,工作性津貼🛑、崗位津貼和獎勵性補貼等不再發給(改革性補貼🚵🏽‍♂️,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發放。)

(三)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計達到6個月的🦬,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再發給。

 (四)工作人員病假累計1年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,應按有關規定參加醫務鑒定,符合國家和我省病退條件規定的,辦理病退手續。

(五)病假期間工資待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,按最低工資標準發給。

二、事假期間工資待遇

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,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,應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事假申請,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後可休事假。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:

(一)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(不含公休日和法定節日,下同)以內的,工資照發。

(二)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不超過30天(含30天)的,從第21天起,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40%(日工資=月工資÷22天🧛,下同)。

(三)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🕜,停發工資。

(四)工作人員事假無故超出批準期限的,按曠工處理🤵🏻‍♀️👱🏿。

三、其他有關規定

(一)工資包括基本工資、津貼、補貼和獎金。基本工資的組成。公務員:職務工資、級別工資;機關技術工人🍼:崗位工資𓀑、技術等級(職務)工資🏇🏽;機關普通工人:崗位工資🧑‍🧑‍🧒。津貼補貼:指工作性津貼、生活性補貼🫵🏿、保留物價福利補貼、崗位津貼、獎勵性補貼和改革性補貼等🚵‍♀️。獎金指年終一次性獎金。

(二)工作人員在病事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🍶⏏️,即停發工資😷,追繳病事假期間收入,並按有關規定處理。

(三)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員♈️,可以用當年帶薪年休假天數沖銷其他假期天數⚓️,沖銷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規定處理。

(四)各單位要嚴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審批手續,建立健全機關工作人員請假製度🫂。

(五)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,按照本通知執行。執行崗位績效工資製度的事業單位🤘🏻,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精神,結合單位績效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配辦法,製定具體實施辦法🪿,報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。

(六)原河南省人事廳《關於河南省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的通知》(豫人薪〔1999〕14號)、《關於河南省機關工作人員事假期間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的通知》(豫人薪〔1999〕15號)同時廢止。

(七)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。與本通知不符的,按本規定執行🦧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14年10月31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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